王先生(30 周岁,享有基本医疗保险)为自己投保人保寿险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基础版)医疗保险。等待期后王先生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 50 万元。
假设以上医疗费用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之后剩余的金额。对于以上情形,王先生享有的保障如下:
王先生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因持续治疗该恶性肿瘤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公司给付50万元。累计给付限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且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所给付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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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对于被保险人因持续治疗该恶性肿瘤而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途径已获得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补偿后,按照合同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给付比例约定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不符;
(3)经审核确定,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对申领药品已经耐药产生的费用;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性病、特定传染病、精神疾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行为;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化学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在本合同的生效之日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包括外伤)或其复发;
(10)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恶性肿瘤有效;
(11)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
(12)与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关的治疗。
(13)在中国大陆境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除“3.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2.3等待期”、“2.4保险责任”、“2.5补偿原则”、“5.2保险事故通知”、“5.3保险金申请”、“7.2续保”、“8.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3年龄错误”、“9.1恶性肿瘤定义”、“脚注2我们认可的医院”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